(2015)巩少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少民初字第188号原告张某某,女,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要与被告李某某协商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艳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尚诗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