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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少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少民初字第188号原告张某某,女,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要与被告李某某协商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艳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尚诗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