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29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应荣伟与鲁洪波、浙江开门红门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应荣伟,鲁洪波,浙江开门红门业有限公司,浙江武义金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武义金灿门业有限公司,应刚建,应桃钦,应作家,鲁巧相,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2957号申请执行人:应荣伟。被执行人:鲁洪波。被执行人:浙江开门红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刚建。被执行人:浙江武义金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刚建。被执行人:浙江武义金灿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洪波。被执行人:应刚建。被执行人:应桃钦。被执行人:应作家。被执行人:鲁巧相。被执行人:李英。申请执行人应荣伟与被执行人鲁洪波、浙江开门红门业有限公司、浙江武义金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武义金灿门业有限公司、应刚建、应桃钦、应作家、鲁巧相、李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4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05月0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295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申请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