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执字第7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史文波与被执行人赵继阳、彭爱丽、贾学洪、杨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文波,赵继阳,彭爱丽,贾学洪,杨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720-3号申请执行人史文波。被执行人赵继阳。被执行人彭爱丽。被执行人贾学洪。被执行人杨丽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文波与被执行人赵继阳、彭爱丽、贾学洪、杨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伦立新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广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