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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恩德与长春市双阳区八面石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恩德,长春市双阳区八面石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王恩德,男,1965年9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八面石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贲洪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恩德诉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八面石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恩德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法院对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八面石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2800立方米坑木、1893.59平方米的3层楼房、7100平方米土地予以查封,并以王恩德名下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八面石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2800立方米坑木予以查封。该坑木放置于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八面石村的长春市双阳区八面石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及院墙外围。期限六个月。查封期间,不准转让、赠与、抵债、毁损。如果买卖,应将买卖价款提存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二、依法对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八面石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八面石村、丘地号为13-13/35-1-2、产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609088**号、面积为1893.59平方米的3层楼房予以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准转让、赠与、抵债、毁损。三、依法对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八面石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八面石村、土地使用证号为双国用(89)字第1300248号、面积为7100平方米的土地予以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准转让、赠与、抵债、毁损。四、依法对原告王恩德名下位于长春市双阳区通阳路南春阳小区、丘地号为13-1/345-7-(103)、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双字第13034**号、面积为418.82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准转让、赠与、抵债、毁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澜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吉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