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某等二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藁刑初字第00243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2013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男。2014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24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6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同年8月14日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韩某,男,系被告人杨某姑父。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杨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晓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杨某及其辩护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王某到藁城区廉州镇东刘村贾某家盗窃黄金戒指一个、黄金耳环一对。经鉴定,被盗物品价格为3600元。王某将被盗物品卖到藁城金三角珠宝店,后将赃款挥霍。2、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王某伙同杨某到赵县孝友村耿某家盗窃现金1000元,后王某将赃款挥霍。3、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某到南楼村韩某家、韩某甲家盗窃,韩某家未被盗物品,韩某甲家被盗现金35700余元。后王某将赃款挥霍。4、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某伙同杨某到冯村谷某、谷某甲、王某、刘某家盗窃,谷某家被盗现金2000余元,谷某甲家被盗现金1000余元,王某家被盗金戒指一枚,刘某家未被盗物品。经鉴定,被盗金戒指价格为1353元。后杨某分得赃款50余元,二人将赃款挥霍。5、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王某到苍德村王某、王某甲家盗窃,王某家未被盗物品,王某甲家被盗金石香烟一条及几盒散烟,经鉴定,被盗金石香烟价格为150元,几盒散烟无法鉴定。6、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王某到顺中村张某、张某甲家盗窃,张某家被盗现金20000元,苹果手机一部,手机型号不详,无法鉴定。张某甲家被盗现金6700元及一枚金戒指,金戒指为2013年花1700元购买,具体重量不详,无法鉴定。王某将手机扔到顺中村麦子地内,后未找到,将首饰卖到金三角珠宝店,将赃款挥霍。7、2014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某伙同杨某到九门村底某家盗窃,盗现金2000余元及黄金首饰八件。经鉴定,被盗黄金首饰的价格为25207元。杨某得赃款400元。二人将赃款挥霍。8、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分别到西里村彭某等七家盗窃,彭某家被盗现金4000多元,王某甲家未被盗物品,张某家被盗现金1400余元,李某家被盗现金500余元,寇某家被盗现金200多元、金项链一条、一部手机,张某家被盗现金几十元,彭某家被盗现金3200余元。经鉴定,被盗金项链的价格为3300元。被盗手机无法鉴定。王某将赃款挥霍。被告人王某辩称,起诉书指控我盗窃的现金数额不对。被告人杨某辩称,起诉书指控我的三起犯罪中,我没有偷东西,我也不知道王某是偷东西的。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杨某应认定为从犯。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王某到藁城区廉州镇东刘村贾某家盗窃黄金戒指一个、黄金耳环一对。经鉴定,被盗物品价格为3600元。王某将被盗物品卖到藁城金三角珠宝店,后将赃款挥霍。2、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王某伙同杨某到赵县孝友村耿某家盗窃现金1000元,后王某将赃款挥霍。3、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某到南楼村韩某家、韩某甲家盗窃,韩某家未被盗物品,韩某甲家被盗现金1000余元。后王某将赃款挥霍。4、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某伙同杨某到冯村谷某、谷某甲、王某、刘某家盗窃,谷某家被盗现金2000余元,谷某甲家被盗现金1000余元,王某家被盗金戒指一枚,刘某家未被盗物品。经鉴定,被盗金戒指价格为1353元。后杨某分得赃款50余元,二人将赃款挥霍。5、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王某到苍德村王某、王某甲家盗窃,王某家未被盗物品,王某甲家被盗金石香烟一条及几盒散烟,经鉴定,被盗金石香烟价格为150元,几盒散烟无法鉴定。6、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王某到顺中村张某、张某甲家盗窃,张某家被盗苹果手机一部,手机型号不详,无法鉴定。张某甲家被盗现金1900元及一枚金戒指,金戒指为2013年花1700元购买,具体重量不详,无法鉴定。王某将手机扔到顺中村麦子地内,后未找到,将首饰卖到金三角珠宝店,将赃款挥霍。7、2014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某伙同杨某到九门村底某家盗窃,盗现金2000余元及黄金首饰八件。经鉴定,被盗黄金首饰的价格为25207元。杨某得赃款400元。二人将赃款挥霍。8、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分别到西里村彭某等七家盗窃,彭某家被盗现金4000多元,王某甲家未被盗物品,张某家被盗现金1400余元,李某家被盗现金500余元,寇某家被盗现金200多元、金项链一条、一部手机,张某家被盗现金20元,彭某家被盗现金3000余元。经鉴定,被盗金项链的价格为3300元。被盗手机无法鉴定。王某将赃款挥霍。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供述:……(第一起)我还在藁城刘村偷过东西,我步行去的,我在藁城转悠着玩,走到刘村那,发现有一户冲着胡同,家里没有人,我从这家过道那边的墙上翻墙进的院,他家屋门没有锁,我进屋把那两个屋子都翻遍了,我把这家厨房的菜刀拿了,用菜刀把这家屋里的柜门撬开了,我又到另外一个屋里翻,从空调上边发现一个小铁盒,铁盒里放着金耳坠,我把金耳坠偷走了,金耳坠我卖到了藁城金三角了,我没数卖了多少钱,钱都吃喝花了。……(第二起)我还在赵县偷过,是杨某送我去的,后来他就走了,这次没有给他钱,共偷了1000多元。……(第三起)一个月前的一天,我从里庄往北走,在定魏线路西边向北走,走到一个村就在村里转悠,转悠到一家胡同里,我看这家没人,这家大门是黄色的,我从这家前面的墙上进去,进去后我从这家窗户进的屋,把屋里的东西都翻了,翻了三个屋,没有翻到东西。我又去了这家斜对面的那家二层楼,我把东门打开了,没有找到东西,然后我就去了一楼,把一楼电脑桌抽屉内的钱偷了,钱都是一块钱的零钱,一共有1000多元,后来我就从原路出去了。……(第四起)我去沿定魏线快到无极县那个村里偷东西,是我和杨某一起去的,那天我给他打电话说让他跟我一块去发费(意思就是偷东西),他说行,我就去张名甫村等着他,那天他骑摩托车到张名甫村找我,我们一块把他的摩托车存到张名甫汽车站牌那,然后我俩步行走到马邱村,从马邱村坐车去的那个村,下车后我俩步行往北走,走到那个村时,我说我去这个村转一圈(意思是去这个村偷东西),然后杨某说他去那个桥底下等着我,一家偷了2000多元钱,一家偷了1000多元钱,一家偷了一个金戒指。后来我给他打电话让他出来的,在路上我给了他二百元。因为他跟我作伴去偷东西,我就给了他200元。……(第五起)我在兴安村南边一个村里还偷过东西,我不知道去的这个村叫什么,进村后我就在村里转悠,转悠到一户发现没有人就进去了,这一户边上是空地,种着树,我从空地那边翻墙进去的,把家里的屋里都翻了,从睡觉屋柜子里面找到一个金戒指和一千块钱,我把戒指卖到了藁城金三角了,卖了九百元钱,我偷的那一千块钱都是一百的,一共十张,我把偷的钱和卖的钱都吃喝玩花完了。我又转悠到村边的一个胡同里,发现一个铁栅栏门锁着,家里没有人,这家没有门洞,我从铁栅栏翻进院里,把屋里翻了,没有找到东西。从这家出来我把这家南边一家也偷了,从这家南边一家正盖房子那进的院里,把家里都翻了,从这家客厅西墙边的柜橱内翻到一条金石烟,我把这条烟偷走了,烟我抽完了。……(第六起)……到顺中村偷东西,一家偷了苹果手机一部,没有偷到现金,到另外一家家偷了19张红色一百块,共1900元,金戒指一个,后来卖到了金三角珠宝店。……(第七起)我还在藁城九门偷过东西,我和南古庄村的杨某一起去的,杨某租了一辆白色的面包车拉着我去的,杨某说那边的人都干活,家里没人,那边的人家都有钱,他让我去那偷,我经常和杨某玩,他知道我经常偷东西,他说他给我找车拉着我去九门那边偷东西,他说让我偷成了分他四百块钱,然后我们就去了,那天我们商量好以后,我们走的机场路,到了九门村我自己下了车,他说他在道边等我,我在村里转悠到一个没有住着人的老房子那,我从老房子上房去了后边那一家,这家窗户边上安着钢管,我踩着钢管下去的,这家屋里没有锁门,我进屋后开始找值钱的东西,我把这家都都翻了,从这家东边最里面一个卧室里的床褥子底下找到2000元钱,从床头柜里翻出几个金首饰,后来我从大门出去的,出去后我直接去的机场路上,杨某在路边等我,然后我们上车回藁城了,回藁城后杨某跟我要四百块钱,我没有给他,我骗他说没有偷成,后来他又找我要钱,我就给了他四百块钱。金首饰有两幅耳钉,两幅耳坠,两个戒指,项链也是两个。……(第八起)我来到西里村,一家偷了4000多元,还有一家偷了2个10块的,光偷现金了,别的没偷。另一家偷了现金1400多元,一家现金500多元,一家金项链一条、手机一部、一家现金几十块钱,一家偷了3000多元。偷了的钱我都花了玩了老虎机,偷了就去玩,在兴安玩的。2、被告人杨某供述:……我没有和王某一起偷过东西,我早就知道他经常偷东西,他好像是今年的十月份刚放出来。……我还骑摩托车送王某去赵县偷过钱,时间和日期记不清楚了,是个白天,从贾市庄一直往南走,具体哪个村我记不清楚了,这次是王某提出来的,那天我在南古庄村里,他打电话说出去耍啊,意思是还要去偷钱,他说要去赵县,那天我有事,我就只把他送到赵县,把他送到赵县那个村之后我就回村里了。……我还和王某去冯村偷过钱,但是我没有偷钱,都是王某偷的,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是个白天,我们就坐公交车到了冯村,下车后王某就去村里转悠着找机会偷,我在村北桥下等他,我一直在桥下待着,过了一会儿王某就来桥下这找,我们拦了辆出租车就回藁城了,王某说这次没有偷到钱就给了我五十多块钱,我就坐公交车回家了。……还有一次是我从藁城汽车站租了辆面包车,具体日期记不清了,那天王某给我打电话让我给找个车去九门玩儿,但是我心里明白是要去九门那边偷钱,我去藁城汽车站附近找了辆出租车,是一辆白色的面包车,车牌号我记不清楚了,我找到车以后给王某打电话,他让我在车站那等着,过了一会儿王某就过来找我了,然后我俩就坐上车去九门了,王某说去转转,意思就是找个机会在路边停下,过了一会儿,王某打电话问我在哪儿,我说在路边停着车等他呢,然后王某就找到了我们回藁城了,那天租白色面包车的钱是我出的,花了一百多或者是二百元,具体数目我记不清楚了,我们去九门之前王某说这次从九门回来后给我四百元钱,但是回来后当天他也没有给我钱,后来我又找过王某要钱,他才给的我400元钱。3、受害人贾某、耿某、韩某、韩某甲、谷某、刘某、王某、王某甲、张某、张某甲、底某、彭某、李某、寇某、彭某、王某、谷某甲、王某、张某乙、张某丙的陈述;4、证人武某、尔某的证言;5、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6、石家庄市藁城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鉴证意见书;7、被盗物品发票复印件;8、中国黄金集团营销有限公司黄金回收点证明;9、到案经过;10、刑事判决书;11、释放证明书;12、户籍证明信;1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14、辨认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杨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第六起中被告人王某盗窃现金的数额,经查,其提供的证据只有受害人的陈述,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故对该指控本院不予采信;同理,对被告人王某的该辩解本院采纳。被告人王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对被告人杨某辩称的,其没有偷东西,也不知道王某是偷东西的,经查,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故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辩称的,对被告人杨某应认定为从犯,经查,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王某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51630元(其中,1、贾某3600元、耿某1000元、韩某甲1000元、谷某2000元、谷某甲1000元、王某1353元、王某甲150元、张某甲1900元、底某27207元、彭见翠4000元、张立敏1400元、李军培500元、寇彦坡3500元、张立冬20元、彭乱海3000元;2、与同案犯杨某共同退赔耿某1000元、谷某2000元、谷某甲1000元、王某1353元、底某27207元)。四、责令被告人杨某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与同案犯王某共同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32560元(其中,耿某1000元、谷某2000元、谷某甲1000元、王某1353元、底某272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郭俊杰审 判 员 张进生人民陪审员 申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