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3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3176号原告李某某,女,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彩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臻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