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邵东民初字第3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3176号原告李某某,女,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彩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臻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