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商)初字第5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与姑苏区华艺书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姑苏区华艺书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5878号原告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黄庄43号院东4幢。法定代表人李慧琴,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王东成,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姑苏区华艺书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司前街117号文化市场内。经营者杨芳,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姑苏区华艺书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姑苏区华艺书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姑苏区华艺书店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姑苏区华艺书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九十元,由原告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文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车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