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龙与东营市金洲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东营市金洲环保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87-5号申请执行人王龙。被执行人东营市金洲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琨,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河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依法委托东营阳光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东营市金洲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位于东营市河口区经济开发区阳河路9号东营市金洲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厂内的办公楼、活性砂滤池、平流沉淀池、A²O池等设施、设备。2015年10月16日东营北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2274.7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营市河口区经济开发区阳河路9号东营市金洲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厂内办公楼、高级氧化池等财产[财产详见东营德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东德信鉴字(2015)第4号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明细表]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东营北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码为91370503MA313X1GJ27)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青审判员 马文俊审判员 程德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