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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一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涂福根、陈太平等与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福根,陈太平,熊敏,邹海水,毛勇,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一初字第33号原告:涂福根,男,汉族,1956年7月4日出生,江西省新建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原告:陈太平,男,汉族,1955年11月25日出生,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原告:熊敏,男,汉族,1984年9月2日出生,江西省新建县人,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原告:邹海水,男,汉族,1955年12月2日出生,江西省新建县人,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原告:毛勇,男,汉族,1942年7月14日出生,江苏江都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世贸广场大厦15楼右侧办公区,组织机构代码:75110603-3。法定代表人:刘福海。本院受理原告涂福根、陈太平、熊敏、邹海水、毛勇与被告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查明,2010年12月22日进贤县钟陵乡人民政府与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进贤县钟陵乡人民政府将进贤县钟陵乡巷里村等三个村(场)土地整治项目1标段发包给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1月25日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与刘生根、涂福根签订《项目经理工程承包责任合同书》,约定刘生根、涂福根承包进贤县钟陵乡巷里村等三个村(场)土地整治项目1标段。2010年12月22日进贤县钟陵乡人民政府与芦溪县鑫隆建筑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进贤县钟陵乡人民政府将进贤县钟陵乡巷里村等三个村(场)土地整治项目Ⅱ标段发包给芦溪县鑫隆建筑有限公司。2011年1月25日芦溪县鑫隆建筑有限公司又与熊国文、涂福根签订《项目经理工程承包责任合同书》,约定熊国文、涂福根承包进贤县钟陵乡巷里村等三个村(场)土地整治项目Ⅱ标段。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合同,其请求给付的标的物涉及两个相互独立的工程标段,两个标段除了发包方为同一主体外,承包人分别为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芦溪县鑫隆建筑有限公司,且与承包人签订《项目经理工程承包责任合同书》的主体也不同。因此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也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法院应分两案处理。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本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而本案分案处理后所涉及的两个诉讼标的额均低于1000万元。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两个标段所涉及的纠纷没有管辖权,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永忠代理审判员  张宗华代理审判员  周中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夏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