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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0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01562号原告赵某甲,男,汉族。法定代理人胡某某,女,汉族。(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马亮,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浩林,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赵俊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