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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一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覃保卫与黄忠耀、黄忠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阳民一初字第1073号原告覃保卫,农民。被告黄忠耀,农民。被告黄忠德,农民。被告陈日天,农民。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覃保卫与被告黄忠耀、黄忠德、陈日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立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5年2月26日,被告黄忠耀、黄忠德、陈日天将原告在玉凤镇岭平村东贯屯归弄山(地名)所种植的面积为12.9亩的杉树6300株拨掉,造成原告覃保卫经济损失人民币12950元(其中树苗费2205元,人工种植费4095元,运费3150元,护理费3500元)。2015年10月8日,原告覃保卫向本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9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黄忠耀赔偿原告覃保卫树苗经济损失人民币3368元,定于2015年11月26日付清;二、由被告黄忠德赔偿原告覃保卫树苗经济损失人民币3368元,定于2015年11月26日付清;三、由被告陈日天赔偿原告覃保卫树苗经济损失人民币1264元,定于2015年11月26日付清;四、原告覃保卫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2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覃保卫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应当在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立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