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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大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牟大民初字第266号原告:于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郝某,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永贵,烟台牟平武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乙,工人。原告于某甲诉被告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俞纪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永贵、被告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甲诉称:原告系被告婚生女。2009年7月28日,原告母亲郝某与被告于某乙在烟台市牟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其母亲郝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元,被告至今分文未付,要求被告立即付清自2009年7月28日至2015年9月28日止的子女抚养费22200元。现原告已在高中就读,费用有所增加,且现在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水平提高,被告按离婚协议支付的抚养费每月300元过低,要求被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700元至原告18周岁止。被告于某乙辩称:我确实与原告母亲郝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子女抚养费每月300元,但2014年之前的子女抚养费我都已经支付了,只是没有证据证实。原告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因我经济条件有限,要求按每月500元支付至原告18周岁。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郝某与被告于某乙于2009年7月28日在烟台市牟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于某甲,现年10岁,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付生活费300元到21岁,如果于某甲考上大学,男方愿付一半费用。”被告对离婚协议书没有异议,称系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原告称被告与其母亲郝某签订离婚协议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子女抚养费,要求被告支付自2009年7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共74个月的子女抚养费共计22200元(300元/月×74个月)。被告称2014年之前的子女抚养费其已付清,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主张被告与其母亲郝某离婚后,其一直随其母亲郝某在牟平城区生活,现年15周岁,尚需父母抚养,抚养费按2015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每月应为763元(18323元/年÷12个月÷2人),要求被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700元至原告18周岁止。被告称其在烟台三立公司上班,月工资2700元,且其已再婚,家庭负担较重,经济条件有限,只能每月承担原告子女抚养费500元,被告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山东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8323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笔录、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告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于某乙与原告法定代理人郝某在民政部门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如何支付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且原、被告双方对协议书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费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09年7月28日至2015年9月28日止的子女抚养费222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其已支付抚养费的主张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父母离婚后,对其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于某甲现年15周岁,尚未独立生活,其父母于某乙、郝某仍对其负有抚养义务。根据原告年龄、受教育情况、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被告与原告法定代理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每月300元的子女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原告的实际需求。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原告的具体情况,参照山东省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数额,本院认为以被告每月支付7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于某甲子女抚养费22200元。二、自2015年10月1日起,被告于某乙每月支付原告于某甲子女抚养费人民币700元,于每月30日前付清,至原告于某甲独立生活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于某乙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纪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