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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曾建明与曾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建明,曾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909号原告曾建明,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委托代理人黄伟荣,广东云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新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建明诉被告曾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建明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亦没有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忠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怡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