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曾建明与曾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建明,曾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909号原告曾建明,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委托代理人黄伟荣,广东云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新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建明诉被告曾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建明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亦没有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忠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怡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