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执字第5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红女与李伟霞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李伟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562-1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女。被执行人李伟霞。申请执行人张红女与被执行人李伟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5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颜 辉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日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