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2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显玉、程红金 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显玉,程红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2340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巨野县城。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敬伟(特别授权),该昌邑信用社主任。代理人;谢长记职务;客户经理工作单位;昌邑信用社被告马显玉,男,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程红金,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显玉、程红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马显玉、程红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占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海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