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与慈溪昂荣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郑利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慈溪昂荣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郑利江,岑雪波,宁波梦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一文担保有限公司,卢文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248-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代表人:黄京新。委托代理人:蒋天童。委托代理人:傅华军。被执行人:慈溪昂荣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若妮。被执行人:郑利江。被执行人:岑雪波。被执行人:宁波梦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君。被执行人:浙江一文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林溪。被执行人:卢文钿。因被执行人浙江一文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甬慈商外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尚欠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人民币9940583元,并应承担诉讼费42000元、执行费774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浙江一文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06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超(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