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蛟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管世海与被执行人李广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世海,李广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蛟执字第15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管世海,男,46岁。被执行人:李广才,男,41岁。申请执行人管世海与被执行人李广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蛟民一初字第41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如下:被告李广才于2015年5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管世海借款本金160,000.00元。案件受理费3,500.00元,减半收取1,750.00元,由被告李广才负担。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管世海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广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广才不知下落,并于2015年5月10日起对被执行人李广才的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李广才名下无存款、车辆、房屋登记。由于被执行人李广才不知下落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广才不知下落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经本院审查,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15)蛟民一初字第4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孙 杨审判员  郭春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鲍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