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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民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西洪与曾鸿鹰、谢晓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洪,曾鸿鹰,谢晓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张西洪,男,生于1982年7月12日,汉族,居民。被告:曾鸿鹰,男,生于1963年4月21日,汉族,居民。被告:谢晓金,女,生于1962年6月24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西洪与被告曾鸿鹰、谢晓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西洪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冯旭宏审 判 员  魏 娟人民陪审员  唐 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