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民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西洪与曾鸿鹰、谢晓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洪,曾鸿鹰,谢晓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张西洪,男,生于1982年7月12日,汉族,居民。被告:曾鸿鹰,男,生于1963年4月21日,汉族,居民。被告:谢晓金,女,生于1962年6月24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西洪与被告曾鸿鹰、谢晓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西洪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冯旭宏审 判 员 魏 娟人民陪审员 唐 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