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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三初字第0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綦果慧诉被告沈阳于洪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果慧,沈阳于洪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01700号原告綦果慧,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魏世录,系原告綦果慧儿子,住址同原告。被告沈阳于洪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王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洁,系辽宁国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綦果慧诉被告沈阳于洪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复购买“瑕疵”商品,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綦果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晓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