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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方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方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809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五大连池市。委托代理人XX树,系五大连池市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方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方某某住址不详,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么乃臣审 判 员  边永刚人民陪审员  于洪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