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139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7月17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1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忠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某甲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前黄镇、南夏墅街道等地,采用推门、翻窗入室等手段,实施盗窃作案9起,窃得现金、香烟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722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分述如下:1、2015年4月7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至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九华村委塘田村*号,采用卡片插锁开门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倪某住处现金500元。2、2015年4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陈某甲至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庙桥村委刘家塘*号*室,采用撞门入室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周某现金2元。3、2015年4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陈某甲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沙塘岸村委沙东*号*楼,采用钥匙捅锁开门等手段,窃得被害人翁某住处现金1700元。4、2015年4月20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马家巷居委马家巷*号*楼,采用爬窗入室等手段,窃得被害人申某住处现金2000余元。5、2015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至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庙桥村委大村上*号,采用撞门入室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吴某住处的价值1320元的海之蓝白酒2瓶、硬中华香烟1条、金花生1只等物品。6、2015年5月1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至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前进村委张西队*号,从窗口伸手窃得被害人易某放置于桌上钱包内现金500元。7、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蒋公岸村委蒋公岸*号,窃得被害人朱某家中包内现金600元。8、2015年6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至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庙桥村委蔡家组*号*楼,采用撬防盗窗等手段,窃得被害人程某住处现金1600元。9、2015年7月7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至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镇西村委黄家塘*号,采用撬锁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乙住处现金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倪某、翁某等人的陈述笔录、公安机关制作和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手印鉴定书、DAN检测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有前科,且本案系多次、入户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所处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尚未退出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八千七百二十二元责令被告人陈某甲退赔给各被害人,其中倪玉五百元,周菊芳二元,翁邦燕一千七百元,申文革二千元,吴华一千三百二十元,易先莉五百元,朱洪艳六百元,程海鹏一千六百元,陈芳芳五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杭燕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