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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万德清与廖建、廖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890号申请执行人万德清。委托代理人张成,眉山市东坡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廖建。被执行人廖泽君。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万德清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标的为支付借款965000元及息,本案诉讼费133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查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其被执行人廖建所有的川Z551**宝马轿车一辆已查封,其位于仁寿县的7处房产本案已查封。因涉及抵押暂不宜处理。经申请人同意并合议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涉及抵押暂不宜处理,等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剑锋执行员 :於国波执行员 : 宋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唐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