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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喻允勇、明道荣与十堰市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557号原告喻允勇。原告明道荣,系喻允勇妻子。委托代理人喻成奎,湖北诚智成(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十堰市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老民政局12楼。法定代表人陈兴伟,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允勇、明道荣诉被告十堰市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江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喻允勇、明道荣申请对被告汉江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原告喻允勇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喻允勇、明道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十堰市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二、对原告喻允勇、明道荣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昌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方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