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三终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与李晓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李晓明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三终字第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志龙,吉林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亮,吉林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明,男,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委托代理人杨润东,吉林杨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14)洮黑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洮南市人民法院(2014)洮黑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洮南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常宗仁审 判 员 姜文林代理审判员 苏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惠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