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与李伟、李发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李伟,李发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806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负责人:杨生龙,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少丹,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圆月,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李发寅,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诉被告李伟、李发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少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