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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与李伟、李发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李伟,李发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806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负责人:杨生龙,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少丹,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圆月,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李发寅,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诉被告李伟、李发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少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