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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执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成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337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被执行人成某某,女。案由:婚姻家庭纠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012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1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成某某成某某支付孩子三年抚养费1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自愿履行,给付了申请人上述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本案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第01290号民事调解书第三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峥代���审判员李研人民陪审员  苏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穆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