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执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成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337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被执行人成某某,女。案由:婚姻家庭纠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012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1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成某某成某某支付孩子三年抚养费1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自愿履行,给付了申请人上述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本案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第01290号民事调解书第三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峥代���审判员李研人民陪审员 苏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穆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