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费璍以与尚振华、周旭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璍以,尚振华,周旭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038号原告费璍以,男,1956年2月3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委托代理人韦继升,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振华,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岳里*号。被告周旭明(系被告尚振华之妻),女,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岳里*号。原告费璍以与被告尚振华、周旭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费璍以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璍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璍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费璍以负担。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长安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