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陵城区支行与刘新华、史玉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253号申请人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陵城区支。被执行人刘新华,男,1951年1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史玉彬,男,1967年9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李德英,男,1962年8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陵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新华等人借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陵商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