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胡清平与宝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清平,宝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606号原告:胡清平。被告:宝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钦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清平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清平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宝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清平申请撤回对被告宝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清平撤回对被告宝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胡清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暄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黄兆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