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东民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陈锡标与黄烈波、黄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锡标,黄烈波,黄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东民初字第164-1号原告陈锡标,男,汉族,1969年1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林小丽,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烈波,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告黄丽丽,女,汉族,1966年9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锡标与被告黄烈波、黄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一、被告黄丽丽所有的位于揭阳市东山莲花大道以东临江北路以北金叶家和花园五幢2703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揭阳市10011278**);二、被告黄丽丽所有的粤V×××××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并已提供陈锡标现金人民币350000元及郑永蕊所有的粤D×××××沃尔沃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锡标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黄丽丽所有的位于揭阳市东山莲花大道以东临江北路以北金叶家和花园五幢2703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揭阳市10011278**)。二、查封被告黄丽丽所有的粤V×××××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三、查封原告陈锡标提供担保的郑永蕊所有的粤D×××××沃尔沃牌小型轿车一辆。四、查封期限均为二年。五、上述第一、二项的查封以价值人民币650000元为限。六、被告黄烈波、黄丽丽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告黄烈波、黄丽丽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黄烈波、黄丽丽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已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告黄烈波、黄丽丽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江耿慧代理审判员 卢海霞人民陪审员 黄徐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