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倴行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高树春与迁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树春,迁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迁安市杨店子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倴行初字第25-1号原告高树春,男,195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杨店子镇首钢矿业公司烧结厂宿舍。委托代理人刘桂芹,北京市中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康大亮,北京市中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迁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原名称为迁安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住所地迁安市迁安镇人民政府*楼****室。法定代表人朱少达,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庆国,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迁安市杨店子镇人民政府,住所���迁安市杨店子镇。法定代表人赵福军,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俞伯江,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高树春诉被告迁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第三人迁安市杨店子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树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高树春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高树春预交)。审判长 贾会生审判员 任佩军审判员 张秀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