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周建华与黄珍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华,个体户。被执行人黄珍梅,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周建华与被执行人黄珍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依法作出(2015)防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黄珍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建华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珍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代理审判员 唐上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