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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4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徐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4642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安晓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