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郭艳海与陈士勇、李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934号原告郭艳海,个体工商户。被告陈士勇,无职业。被告李彩霞,无职业。系被告陈士勇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艳海与被告陈士勇、李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艳海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艳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艳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20元,减半收取5710元,由原告郭艳海负担。审 判 长 刘 宏代理审判员 向 涛人民陪审员 胡政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