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金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金某某,女,196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被告杨某某,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同上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芳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佳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