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梅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梅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620号申请人梅某某。被申请人张某某。担保人梅某。申请人梅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某名下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北恒达公寓小区5栋503号房屋(产权证号监证01011**号)一套,担保人梅某用名下位于人民西路203号5栋1单元3楼1号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江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梅某名下位于常德市武陵区人民西路203号5栋1单元3楼1号房屋一��(房屋产权证号:常房权证武字第03111**号);二、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某名下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北恒达公寓小区5栋503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监证01011**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