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龙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叶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军,张文武,叶跟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龙初字第144号原告:杨朝军,又名杨潮军,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金井乡赤社村第三居民组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勇,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武,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金井乡赤社村第二居民组居民。被告:叶跟虎,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龙居镇美玉村第七组居民。委托代理人叶媛媛,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李店铺村第一居民组居民,系叶跟虎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朝军诉被告张文武、叶跟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朝军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朝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朝军承担。审判员 王晋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