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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龙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叶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军,张文武,叶跟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龙初字第144号原告:杨朝军,又名杨潮军,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金井乡赤社村第三居民组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勇,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武,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金井乡赤社村第二居民组居民。被告:叶跟虎,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龙居镇美玉村第七组居民。委托代理人叶媛媛,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李店铺村第一居民组居民,系叶跟虎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朝军诉被告张文武、叶跟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朝军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朝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朝军承担。审判员  王晋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