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孔凡兰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张贵庄街道办事处、天津市东丽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丽行初字第48号原告孔凡兰。委托代理人冯树奎(原告之夫)。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张贵庄街道办事处,住天津市东丽区跃进南路87号。法定代表人毛顺来,主任。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开发区二纬路增2号。法定代表人张克奎,局长。原告孔凡兰诉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张贵庄街道办事处、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凡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凡兰负担。审 判 长 陈新民代理审判员 马 新人民陪审员 翟淑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