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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汉)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石顺明与李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顺明,李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汉)民初字第202号原告:石顺明,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籍陕西省商南县太吉河镇寺湾村陈家庄组,现住天津市汉沽区。被告:李欣,男,34岁,汉族,现住汉沽管理区汉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顺明与被告李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顺明诉称,2014年2月原告承包了被告在芦台高速大桥的废弃土运输工程,运输费5382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拖欠原告运输费至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运输费5382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在原告起诉后,我院依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被告电话长期无人接听,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查找并无李欣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顺明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73元,退还原告石顺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慧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