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潮平法民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饶平县海山镇石头建筑队与饶平县联饶镇赤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平县海山镇石头建筑队,饶平县联饶镇赤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潮平法民二初字第59号原告饶平县海山镇石头建筑队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饶平县联饶镇赤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饶平县联饶镇赤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郑潮坤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饶平县海山镇石头建筑队诉称被告饶平县联饶镇赤坑村民委员会辨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  潮  坤审判员 郑  潮  坤审判员 陈松炎、吴伟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润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