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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中民申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俞某甲、俞某乙与俞某甲、俞某乙分家析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中民申字第4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俞某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俞某乙。再审申请人俞某甲因与被申请人俞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五终字第2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王键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邹伟、翟连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俞某甲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俞某乙提交的分家单是否真实。虽然该分家单存在瑕疵,但综合分析有关近亲属陈述、证人证言,双方家庭住房情况、实际居住情况、变迁情况,以及分家当时农村分家的习俗等因素,应当认为该分家单真实,且有较强的证明力。故,一审判决涉案房屋归俞某乙所有,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俞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俞某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键审 判 员  邹 伟代理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盛楠书 记 员  杨仁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