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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刑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任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藁刑初字第00343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男。1997年11月21日因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1999年4月28日因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撤销前罪的缓刑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1月18日因盗窃罪被鹿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3月10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30日因盗窃罪被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劳动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5年8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0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11日由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5)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4日,被告人任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准备去偷摩托车,后二人骑一辆摩托车来到藁城区某村,在该村某玻璃水厂门口,任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褚某某停放在厂门口的摩托车点火起动,后任某某骑着偷来的摩托车,李某某骑着二人骑来的摩托车,二人离开了现场。当天19时30分许,任某某与李某某骑着偷来的摩托车在107国道上行驶时,被石家庄市胜利南警务站民警查获,李某某被当场抓获,任某某逃跑。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66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褚某某的陈述;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盗摩托车照片;被告人任某某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释放证明;抓获证明;被告人任某某户籍证明;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强制措施手续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某有前科,可增加相应的刑罚量。被告人任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俊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云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