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17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杭州市桐庐县浙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楼美龙、俞成儿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桐庐县浙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楼美龙,俞成儿,王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703-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桐庐县浙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法定代表人孙毅,董事长。被执行人楼美龙。被执行人俞成儿。被执行人王传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桐庐县浙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楼美龙、俞成儿、王传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楼美龙、俞成儿、王传斌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杭州市桐庐县浙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00万元和利息71500元及后续利息(含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7222元、执行费1311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楼美龙、俞成儿、王传斌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楼美龙、俞成儿、王传斌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未发现被执行人楼美龙、俞成儿、王传斌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楼美龙、俞成儿、王传斌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桐庐县浙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楼美龙、俞成儿、王传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70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桐庐县浙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楼美龙、俞成儿、王传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