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陆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00171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厨师。2015年7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5)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7日6时50分许,被告人陆某在淮安市清浦区川玉楼火锅店内吃饭时,趁人不备,窃取冯某放置在该饭店凳子上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252元。另查,被告人陆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陆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当庭对被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不表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7日6时50分许,被告人陆某在淮安市清浦区川玉楼火锅店内吃饭时,趁人不备,窃取冯某放置在该饭店凳子上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252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另查,被告人陆某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陆某的供述,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证人邱某、李某的证言,淮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陆某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新华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人民陪审员 胡晓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瑾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位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