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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执民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文书与孟国政、林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文书,孟国政,林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温执民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朱文书。被执行人:孟国政。被执行人:林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仲裁委员会(2014)温仲裁字第338号裁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朱文书与被执行人孟国政、林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国政、林旦银行存款人民币47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上述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 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