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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胡玉琴与黄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琴,黄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564号原告:胡玉琴。被告:黄灿。原告胡玉琴与被告黄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支付利息34000元,后续利息自2015年10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100000元,并于2014年5月3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嗣后,被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胡玉琴借款100000元,支付自2014年5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4000元及自2015年10月3日起至本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被告黄灿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学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何晓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