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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春民与田风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民,田风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张春民。被执行人田风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棣商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田风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风亁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田风亁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商共和国商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商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长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