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春民与田风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民,田风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张春民。被执行人田风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棣商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田风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风亁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田风亁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商共和国商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商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长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