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锐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锐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191号原告上海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杨根苗。委托代理人李佳捷,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臧文捷,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锐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县宏海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锐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73.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费 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