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慈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北区农林水利局资产管理中心与周孟丽、浙江天天商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宁波慈城门市部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江北区农林水利局资产管理中心,周孟丽,浙江天天商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宁波慈城门市部,沈亚君,夏建国,方海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慈民初字第143号原告:宁波市江北区农林水利局资产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沈海峰。委托代理人:张进金,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孟丽,女,1953年7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530707332X),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中华路154附1号。被告:浙江天天商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宁波慈城门市部。代表人:任飞。被告:沈亚君。被告:夏建国。被告:方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江北区农林水利局资产管理中心诉被告周孟丽、浙江天天商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宁波慈城门市部、沈亚君、夏建国、方海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江北区农林水利局资产管理中心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江北区农林水利局资产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7元,减半收取1683.50元,由原告宁波市江北区农林水利局资产管理中心负担。审 判 员 姚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方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