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重庆耀文公司与阆中汇海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耀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阆中汇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耀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凤,董事长。被执行人阆中汇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勇,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重庆耀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阆中汇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中法民初字第111号民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阆中汇海置业有限公司在与阆中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履行合同中应当领取款项中的500万元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鲜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鑫 来自